惠泉啤酒: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5-05-06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已收到肖国锋先生的辞职申请,公司独立董事审
阅议案前已就相关事宜进行了询问,我们认为:肖国锋先生因工作原
因申请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职务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对
于其所担任职务范围内的工作,公司已作了妥善安排,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肖国锋先生的辞职申请。
二、经对王岳先生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认
为:王岳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同意董事会聘任王岳先生为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名: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