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1-20
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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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7]第 004 号
致: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蒋慧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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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并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下午在福建省惠安县城北工业区公司北厂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启林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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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 人,代表股份股
125,720,417,占公司股份总数(250,000,000 股)的比例为 50.29%。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
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
董事的议案》,本次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高振安先生、王岳先生、陈济
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高振安先生,获得表决权125,720,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2、王岳先生,获得表决权125,720,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3、陈济庭先生,获得表决权125,720,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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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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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新颖
中国福州
经办律师:蒋 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建生
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