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2017-01-20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选举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高振安先生的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认为:
高振安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格
和能力,同意董事会选举高振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经对刘翔宇先生的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认为:
刘翔宇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
资格和能力,同意董事会选举刘翔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签名: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