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刘来欣先生、程晓梅女士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 我们认为:刘来欣先生、程晓梅女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 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董事会 聘任刘来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程晓梅女士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