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7-04-2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 2016 年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核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 年度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 20,050,262.48 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盈余公积为
132,098,267.02 元,已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 2016 年度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 238,233,296.97 元,
扣减当年支付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7,500,000.00 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250,783,559.45 元。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16 年度拟作如下分配:以 2016 年末总股
本 25,0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085 元(含税),共计向全
体股东派发股利 2125,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实际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将该预案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