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肖国锋先生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认为: 肖国锋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肖国锋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 独立董事:白金荣、鲍恩斯、王德良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