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情况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20-12-31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情况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提交的《关
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继续
委托本公司管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事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
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3.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将其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继续委托本公司管理的议案》,关联
董事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交易公平公正。我们认为:本次提交审议的《关于北京燕京啤
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继续委托本公司管
理的议案》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
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实现有利于公
司利益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白金荣、鲍恩斯、王德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