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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4-22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
理、登记入档及备案。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及下属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
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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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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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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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及登记备案

   第八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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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本规定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首次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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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和父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
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
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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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
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
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
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
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
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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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
成报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
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及董事
会报告、配合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8
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提请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9
附件 1: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股票简称          惠泉啤酒           股票代码             600573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
  所在单位/部门                          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职务                               与公司关系     注2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注3                         地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4

内幕信息获取方式   注5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
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可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或上级部门等。
    3.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董事会决议、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等。
    5. 内幕信息获取方式:需填写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
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
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本人已明确知晓《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内容,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10
附件 2: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惠泉啤酒                            公司代码: 600573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序                 身份证件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与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姓名/名称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及职务      的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注: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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