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1-04-22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有关信息,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
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渠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
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其基本职能
主要是:
1、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
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福建证监局等的沟通职能。
3、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股东名册;保证每一位股
东得到应该得到的信息和资料;接待、答复境内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来访来电。
4、与财经类媒体的沟通职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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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
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单位的名义发布前述第
二条所称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单位应
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
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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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
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
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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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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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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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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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以及持股不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力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有关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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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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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
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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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向证券投资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各
单位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时,应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
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或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后
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前三个月,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前三
个月;
(四)有关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报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时,应提
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或其草稿;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关权力机构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可行性报告、如事项涉及其他公司的
则提供草拟公告等等)。
第五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信息管理的网络。按照公
司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应依照公司和各单位的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在有关
事项发生前两个月或预计可能发生时,主动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沟通,并提供
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信
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信息管理负责人制度,公司各单位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5 日
内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的信息管理负责人,各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方便,公
司负责对其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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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信息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证券投资部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的资料;
(二)协调组织持续性信息披露所需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或可以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立即向证券投资部报告;
(六)负责协调接待到本单位访问的机构投资者,确保介绍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要
求;
(七)信息保密。
第五十七条 当信息管理负责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
派单位应及时向证券投资部说明情况,并在 5 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的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依公司的授权
范围和决策程序办理,为避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并确保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各单位应当按
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要求,报送证券投资部备案,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证券投资部。
第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工作措施,借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下发文件、会议、参观工厂等手段,通过定期问卷、调研函、任务分解书等形式,开展
信息披露工作,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各单位如因经营活动需要在公开媒体和各类网站上发布新闻稿的,应提
前把有关内容或文稿报送董事会秘书会签。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含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各单位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的保管工作;证券投资部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应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信息披
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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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责 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公司各单位发生下述事
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下述事项的种类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各单位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与总经理工作部提供;
(二)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
资源部提供;
(三)重大经营情况、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营销公司、采购部提供;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
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资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
(五)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证券投资部提供;
(六)公司产品的质量情况、新产品设计开发项目情况、产品配套等由技术质量
部提供;
(七)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八)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由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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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公司
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修改本办法的附件。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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