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21-04-22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 2020 年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核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度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 25,967,143.04 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盈余公积为
132,098,267.02 元,已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 2020 年度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 332,019,044.21 元,
扣减当年支付 2019 年度利润分配 7,500,000.00 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350,486,187.25 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20 年度拟作如
下分配:以 2020 年末总股本 25,0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8,750,000.00 元;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实际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将该预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白金荣、鲍恩斯、王德良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