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5-07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2022-008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以书面传真方式传达至各董事,会
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 9 人,实到 9 人,董事刘翔宇、肖国锋、孙宝明、茹晓明、王岳、陈
济庭、白金荣、鲍恩斯、王德良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会议由董事长
刘翔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成员
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提名刘翔宇先生、王岳先生、陈济庭先生、茹晓明
先生、孙宝明先生、陈福存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陈及先生、肖珉女士、袁吉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附后)。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14:30 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详见公司公告 2022-010《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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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候选人简历
1.刘翔宇:男,1971 年 9 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本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
副总经理,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
司、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燕京惠泉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董事长,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未持有“惠泉啤酒”股票,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王岳:男,1978 年 12 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会计师,中共党员。
历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处长、处长、副部长。现任本公
司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持有“惠泉啤酒”股票,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陈济庭:男,1973 年 9 月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历任本公司
酿造车间副主任、办事处主任、市场部副经理、营销公司经理、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
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03 年获泉州市劳动模范,2004 年获福建省
五一劳动奖章,2007 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8 年获江西省优秀企业家。
未持有“惠泉啤酒”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4.茹晓明:男,1967 年 12 月生,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中共党员。
历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副主任、主任、计量处处长、装
备部副部长、物资供应部部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北京燕京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持有“惠泉啤酒”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孙宝明:男,1964 年 4 月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历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处副处长、处长、副总工程师、一分
公司副总经理、副书记、工会主席。现任本公司董事,北京燕京啤酒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未持有“惠泉啤酒”股票,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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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福存:男,1970 年 1 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历任北京燕京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生产计划部副部长,燕京啤酒(桂
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燕京啤酒(赣州)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新疆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燕京啤酒(阿拉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未持有“惠泉啤酒”股票,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陈及:男,1956 年 11 月生,大学学历,经济学教授。历任北京商
学院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公
共管理硕士(MPA)培训中心主任,长期担任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专家顾
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半小时特聘专家。未持有“惠泉啤酒”股票,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8.肖珉:女,1971 年 3 月生,博士学历,教授。历任安徽农业大学经
济系助教,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MBA 中心助教、讲师、副教授。2009 年 1 月
至今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持有“惠
泉啤酒”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9.袁吉锋:男,1984 年 10 月生,博士学历,特聘教授。历任新加坡
国立大学研究科学家,新加坡科技研究局高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研
究员。2018 年至今任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特聘教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未持有“惠泉啤酒”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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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及先生、
肖珉女士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
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
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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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肖珉女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财务
学系教授职称、管理学专业财务学方向博士学位,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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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袁吉锋先生
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
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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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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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及先生、肖珉女士,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福建省燕京
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8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声明人肖珉女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财务学
系教授职称、管理学专业财务学方向博士学位,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及、肖珉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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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袁吉锋先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
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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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吉锋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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