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万好万家: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6-15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3、30 层(200120)

          Tel: +86 21 5878 5888   Fax: +86 21 5878 6218
万好万家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万
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
律师、周宪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
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1-
万好万家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刊
载了《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和其他事项。
     2012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杭州市密渡桥
路 1 号白马大厦 12 楼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
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2-
万好万家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1、审议《公司 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公司 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1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聘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
     7、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100%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会议选举孔德永先

生、詹纯伟先生、沈书立先生、薛涛先生、韩洪灵先生、周健先生、

李有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林和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
万好万家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万好万家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万好万
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刘 逸 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 夏 敏




                                                          ______________

                                                             周 宪 君


                                                        2012 年 6 月 1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