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好万家: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6-15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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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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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万
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
律师、周宪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
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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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刊
载了《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和其他事项。
2012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杭州市密渡桥
路 1 号白马大厦 12 楼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
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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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 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公司 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1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聘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
7、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100%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会议选举孔德永先
生、詹纯伟先生、沈书立先生、薛涛先生、韩洪灵先生、周健先生、
李有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林和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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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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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万好万
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刘 逸 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 夏 敏
______________
周 宪 君
20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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