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好万家:总经理办公会议工作细则(2012年8月)2012-08-30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工作细则
(经 2012 年 8 月 30 日五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议事机构,
主要讨论决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
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级
其他领导;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和总经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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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临时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原则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
地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一)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二)有重要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三)相关部门提请召开且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工作细则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
下列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拟定方案,提请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审议:
(一)公司战略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
(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
(三)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四)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公司融资方案;
(七)公司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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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事项;
(九)其他需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宜(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要
求审议的事项)。
下列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一)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相关事项;;
(二)投资项目的审议和组织实施;
(三)制定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管理制度(应由公司董事
会审批制定的制度除外)
(四)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
人员和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按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决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
处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除外);
(六)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融资额度内,拟订具
体融资方案并实施;
(七)根据工作需要,下达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整改措施,
检查落实情况;
(八)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责成公司经营班子
执行的事项;
(九)总经理认为应当提交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
门的生产运营情况,改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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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
地点。
总经理秘书提前三天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
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
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与会人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事先向总经理请假。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可
举行。一般事项以总经理的意见为准,重大事项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
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
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总经理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总经理秘书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
年。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
人、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
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
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不得私自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应对总经理会议决定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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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总经理会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定的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发言中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
接利害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会议披露其利益,并应
回避或不发表意见。总经理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回避或不
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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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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