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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好万家: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4-1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24 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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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好万家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万
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
律师、周宪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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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好万家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原定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重新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刊载了《召开二〇一二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2013 年 4 月 12 日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杭州市密渡桥路 1 号白
马大厦 12 楼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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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好万家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1、审议《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公司 201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 201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2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聘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

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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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万

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 夏 敏




                                                         ______________

                                                            周 宪 君


                                                       20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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