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好万家: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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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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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好万家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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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万好万
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律师、
钱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好
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
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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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公司召
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2014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杭州市密渡桥路 1
号白马大厦 12 楼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
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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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代表股份 88,163,34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40.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 201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公司 201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3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7、审议公司《章程》(2014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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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100%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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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好
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章
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夏敏
______________
钱晨
20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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