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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好万家: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4-1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24 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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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万好万

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律师、

钱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好

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

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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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公司召

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2014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杭州市密渡桥路 1

号白马大厦 12 楼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

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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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代表股份 88,163,34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40.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 201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公司 201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3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7、审议公司《章程》(2014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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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100%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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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好

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章

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夏敏




                                                           ______________

                                                                 钱晨


                                                         20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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