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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好万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5-09-15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15 年 9 月 1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可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