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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源文化: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 2019-023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1,304,503.1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做出相关承诺,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陆续收到了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 20 份《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

律文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对 20 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本案”)作出撤诉的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序号             原告                   被告         合计诉讼金额(元)

    1        卢宁等 10 名自然人       公司、赵薇               299,442.54

    2        赖培林等 5 名自然人 公司、龙薇传媒、赵薇          670,992.55


                                       1
    3           朱林广            公司、龙薇传媒                97,561.19

    4     姜秀玲等 4 名自然人             公司                 236,506.84

   合计       20 名自然人                                   1,304,503.12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 1,304,503.1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 20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裁定情况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对 20 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件作出裁定如下:

    1、卢宁等 18 名自然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卢宁等 18 名自然人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1 月 30 日、2 月 20 日、2 月

28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2、朱林广诉公司、龙薇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林广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3、姜秀玲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19 年 2 月 22 日原告姜秀

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法院裁定按姜秀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姜秀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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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

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 2017 年 8 月 4 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

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

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有关诉讼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480 起已开庭,17 起已

收到一审判决书,33 起已撤诉并收到裁定书,剩余案件延期或尚未开庭,诉讼

金额共计 57,781,807.88 元。针对已收到判决书的 17 起诉讼,除 1 起案件被法

院驳回诉讼请求外,公司针对剩余 16 起判决已于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

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01 民初 486、487、488、

2049、2241、2263、2353、2386、2388、2391、2454、2456、3070、3072、3082、

3084、3085、3089、3094、4147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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