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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源文化: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 2019-049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 案 金 额 : 原 合 计 诉 讼 金 额 8,233,329.78 元 , 一 审 判 决 金 额

         3,361,020.01 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做出相关承诺,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 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发来的 108 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

108 名原告起诉公司等有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

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合计诉讼金额
  序号              原告                       被告
                                                                     (元)
            阴仙芝和韩亚玲 2 名
   1                                           公司                 35,267.18
                   自然人
                                         1/5
   2           李劲松              公司、龙薇传媒         37,291.00

                                公司、龙薇传媒、赵薇、
   3     潘千里等 19 名自然人                            1,125,465.53
                                         孔德永

   4     蒋国芳等 21 名自然人             公司            947,551.14

   5            陈静            公司、龙薇传媒、赵薇     1,328,841.51

   6     崔向阳等 19 名自然人      公司、龙薇传媒        1,680,865.32

                                公司、龙薇传媒、赵薇、
   7     卢金敏等 45 名自然人                            3,078,048.10
                                         孔德永

  合计       108 名自然人                                8,233,329.78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 8,233,329.7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 108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及有关各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一)对阴仙芝和韩亚玲诉公司案件,因阴仙芝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行

为均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韩亚玲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

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

间卖出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买入的数量相同;故上述两名自然人的投资行为与公司

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5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对李劲松诉公司、龙薇传媒案件,因李劲松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之后

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故其相应的投资损失与公

司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

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李劲松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李劲松负担。

    (三)对潘千里等 19 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因其所主

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并非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7 年 1 月 12

日及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 2017 年 2 月 28 日之前的期间内;或因其所主张的购

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

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间已将前述买入的股票全部卖出,故该些投资行为及相

应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对蒋国芳等 21 人诉公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548,297.49 元。

    2、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负担 11,453.00 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5
    (五)对陈静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669,333.00 元。

    2、龙薇传媒、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赵薇负担 8,442.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对崔向阳等 19 人诉公司、龙薇传媒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1,132,169.23 元。

    2、龙薇传媒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共同负担 22,981.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对卢金敏等 45 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952,756.29 元。

    2、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共同负担 15,588.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5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

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 2017 年 8 月 4 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

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

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 01 民初 2047 号-2048

号、(2018)浙 01 民初 2050 号、(2018)浙 01 民初 2055 号-2057 号、(2018)

浙 01 民初 2250 号-2258 号、(2018)浙 01 民初 2264 号-2301 号、(2018)浙 01

民初 2309 号、(2018)浙 01 民初 2311 号-2314 号、(2018)浙 01 民初 2345 号、

(2018)浙 01 民初 2368 号-2376 号、2018)浙 01 民初 2378 号-2382 号、2018)

浙 01 民初 2394 号-2395 号、(2018)浙 01 民初 2399 号-2406 号、(2018)浙 01

民初 2426 号-2433 号、(2018)浙 01 民初 2436 号-2438 号、(2018)浙 01 民初

2441 号-2442 号、(2018)浙 01 民初 2495 号、(2018)浙 01 民初 2497 号、(2018)

浙 01 民初 3433 号-3440 号、(2018)浙 01 民初 4183 号、(2018)浙 01 民初 4221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0 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