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文化: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31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 起一审判决;40 起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上诉人。
涉案金额:20 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 930,536.81 元,一审判决
金额 942,222.12 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0 起二审案件原
合 计 诉 讼 金 额 4,217,720.98 元 , 二 审 判 决 赔 偿 款 及 利 息 合 计
2,533,165.04 元,案件受理费 38,05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做出相关承诺,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中院”)发来的 20 份《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高院”)发来的 40 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中院对 20
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高院对
40 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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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当事人:
合计诉讼金额
序号 原告 被告
(元)
1 罗桂枝等 5 名自然人 公司、龙薇传媒、赵薇 255,221.63
2 谢春萍等 15 名自然人 公司、赵薇 675,315.18
合计 20 名自然人 930,536.81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 930,536.8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 20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1、对罗桂枝等 5 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255,221.63 元。
(2)龙薇传媒、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公司、龙薇传媒和赵薇共同负担 5,306.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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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谢春萍等 15 人诉公司、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667,955.49 元。
(2)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赵薇共同负担 13,739.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案件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边山等 40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
为 4,217,720.98 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2,533,165.04 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38,050.00 元,由公司及相关方负担。
三、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
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 2017 年 8 月 4 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
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
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二审涉及
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
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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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初 3623
号-3627 号、(2019)浙 01 民初 3629 号、(2019)浙 01 民初 3631 号-3638 号、
(2019)浙 01 民初 3656 号、(2019)浙 01 民初 3658 号-3662 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 1311 号-1312 号、
(2019)浙民终 1349 号、(2019)浙民终 1351 号-1353 号、(2019)浙民终 1534
号-1535 号、(2019)浙民终 1538 号-1539 号、(2019)浙民终 1613 号-1628 号、
(2019)浙民终 1653 号-1656 号、(2019)浙民终 1661 号-1662 号、(2019)浙
民终 1677 号、(2019)浙民终 1752 号、(2019)浙民终 1807 号-1811 号、(2019)
浙民终 1826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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