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文化: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2-10-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过户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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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过户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
律顾问聘用协议》,指派李强、陈昱申、孟营营律师在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中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行公布并生效
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祥源文
化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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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就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标
的资产过户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如本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有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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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
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
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
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各方或者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向中国证监会等
相关监管机构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原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
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上市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
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仅对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及对本次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
表律师意见,不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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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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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交易中,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实施。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祥源旅开所持有的百龙绿色 100%股权、凤
凰祥盛 100%股权、黄龙洞旅游 100%股权、齐云山股份 80%股份和小岛科技 100%
股权。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100%权益汇总的评估值为
164,405.46 万元,根据相关标的资产的收购比例计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合计
评估值为 163,181.56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交易价格为 163,181.56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即 4.14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已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其他
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 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
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
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85,820,722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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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
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祥源文化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
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
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核准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
其他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
格将按照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 祥源文化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5 月 19 日,祥源文化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1 月 18 日,祥源文化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祥源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 2021 年 12 月 6 日,祥源文化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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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2 年 4 月 1 日,祥源文化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
准本次交易补充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 2022 年 8 月 23 日,祥源文化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补充有关
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
独立意见。
(二) 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5 月 19 日,祥源旅开股东做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2. 2021 年 11 月 18 日,祥源旅开股东做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三)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9 月 30 日,祥源文化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祥源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0 号),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且已经获得
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 百龙绿色 100%股权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百龙绿色 100%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
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百龙绿色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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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凤凰祥盛 100%股权
根据凤凰县市场监管局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凤凰祥盛 100%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凤凰祥盛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 黄龙洞旅游 100%股权
根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黄龙洞旅游 100%股权过户事宜已办
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黄龙洞旅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四) 齐云山股份 80%股份
2022 年 9 月 30 日,祥源文化与祥源旅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祥源旅开
将其持有的齐云山股份 80%的股份转让至祥源文化。同日,齐云山股份向祥源文
化颁发了更新后的股东名册。2022 年 10 月 8 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向齐云山股
份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齐云山股份 80%的股份
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五) 小岛科技 100%股权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小岛科技 100%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
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小岛科技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已履行标的资产的过户义务,祥源文化已依
法取得百龙绿色、凤凰祥盛、黄龙洞旅游、小岛科技 100%的股权和齐云山股份
80%的股份,标的资产的过户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包括:
1、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同时需向上交所申请办理上述新
增股份的上市事宜。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向祥源旅开发行 394,158,357 股股份购买资
产,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 亿元。上市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进行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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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和上市手
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3、上市公司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向主管工
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事项。
5、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
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祥源文化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
已经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祥源文化已依法取得
百龙绿色、凤凰祥盛、黄龙洞旅游、小岛科技 100%的股权和齐云山股份 80%的
股份,标的资产的过户均合法有效;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
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
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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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 十 月 十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 李 强
_______________
陈昱申
_______________
孟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