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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圣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9-04-04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结合《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
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布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
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本规则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与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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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若是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若是后续发行,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需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
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时,需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
转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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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条 本规则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需依据本规则通过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
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
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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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需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
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需符合以下
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
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
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
表(若有)。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需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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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需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
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需在原披露网
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
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
披露途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
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和草拟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指定披露网站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协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交易商协会自
律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四)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己披露
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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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在其认可
的网站上公告;
       (六)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七)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公司需要向有关媒体披露财务或其
他信息时,提前做出安排;
       (八)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九)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中履行
以下职责:
    (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三)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五)     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记录、决议。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商协会;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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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
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
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五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间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并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章 保密措施

                                                                       8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
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
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
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投
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项正式披
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的交

                                                                     9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
时向各方面了解正式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
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情况由
证券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存档。


              第十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公
司的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
按公司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应披露信息,或违反保密规
定导致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泄露的,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包括警告、经济处罚,记过、除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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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
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
规定变更后与本规则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规则做出修订的,应当
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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