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1-005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芜湖新华联文化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一”)一审受理,尚未开庭; 2、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三亚鲸世界海洋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 纷(以下简称“案件二”)一审受理,尚未审结; 3、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三”)一 审受理,尚未开庭,存在诉讼保全,冻结银行账户; 4、大连市沙河口区夜色小吃店起诉公司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四”)一审受 理,尚未审结。 5、公司控告张林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以下简称“案件五”),公安机关受理,侦 查阶段; 6、公司控告公司原董事长王双宏、原总经理肖峰、原副总经理薛景然涉嫌背信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以下简称“案件六”),公安机关受理,侦查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为原告;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为被 告;案件五、案件六为控告人。 涉案总金额:19,008,603.87 元,其中案件一为 7,365,328.92 元、案件二为 513,524.00 元、案件三为 11,092,273.97 元、案件四为 37,477.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涉及的诉讼 尚未开庭或审理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的影 响。 1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认为依规定有必要披露的民事诉讼案件共 4 件,总共涉案总金额为 19,008,603.87 元。刑事诉讼案件 2 件。 一、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 1、案号(2021)皖 0207 民初 427 号(案件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 纷事宜,收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皖 0207 民初 427 号。传 票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2021)皖 0207 民初 427 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 年 3 月 8 日 10 时 应到处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8 日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芜湖新华联大白鲸海洋公园提供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开业 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原告从被告营业总收入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协议约定 服务费应于每年 1 月上旬经甲方(即本案被告)书面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提供了管理服务,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 义务,被告共欠付原告 2017 年服务费人民币 1,854,999.07 元及 2018 年服务费人民币 2,067,730.70 元,合计欠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 3,922,729.77 元。原告曾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发函催促被告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回函确认了欠付款 项的事实。且根据协议第 12.1 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日千分之一,截至原 告起诉之日已产生违约金合计人民币 3,442,599.15 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委托管理协议》合同款 3,922,729.77 元及违约金 2 3,442,599.15 元(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诉之时,最终按日千分之一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2、案号(2020)琼 0271 民初 12434 号(案件二)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作为被告,因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三 亚鲸世界海洋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事宜,收到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传票》 (2020)琼 0271 民初 12434 号。传票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2020)琼 0271 民初 12434 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被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 年 1 月 20 日 9 时 00 分 应到处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三亚鲸世界海洋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签订《三亚海洋科技馆鲸世界项目冷库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三亚海洋科技馆鲸世界冷库工程,原告负责三亚海洋科技馆鲸世界 地下室饵料库设计、供货与施工,工程总价为 502,865.00 元,合同约定主要设备货到现 场并通过甲方验货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20%,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 的 70%,调试验收 30 天后 7 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同时乙方提供与合同总价 5%同等金额 的质量保函,甲方在收到乙方保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特别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 的代付款人,代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款项。 原告承揽的冷库工程已于 2019 年 7 月 8 日验收,工程价款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结 算完毕,结算价款为 482,895.00 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 482,895.00 元。 原告多次要求并派专人前往被告处催付安装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拒付, 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回收合同款项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与经营,给 3 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安装款 482,895.00 元; 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 338,026.5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44,868.5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3 日,暂计 30,629.00 元, 诉讼标的合计 513,524.00 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案号(2021)辽 0202 民诉前调 153 号(案件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作为被告,因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事宜,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辽 0202 民诉 前调 153 号。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2021)辽 0202 民诉前调 153 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 年 1 月 14 日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1 月 1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 币 1,000.00 万元,借款期限 90 天,自被告收到原告出借款项之日起起算,借款期内利息 按年利率 4.35%的标准计算,借款到期日被告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2020 年 1 月 19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 1,000.00 万元借款。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 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4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8 日,按照年利率 4.35%计算,为 107,260.27 元;逾期利息按 年利率 6.50%计算,自 2020 年 4 月 19 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463,013.7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 466,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 56,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诉请金额暂合计为 11,092,273.97 元。 (四)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原告已提起诉讼保全。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收到辽宁省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 0202 民初 1005 号。 《民事裁定书》(2021)辽 0202 民初 1005 号 因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辽 0202 民诉 前调 153 号。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辽 0202 民初 1005 号。 案件所处阶段:诉讼保全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保全人 1、《民事裁定书》基本情况 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招商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账号 为 451902071510118、451902071510806、308222027139 的账户内资金;营口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华南广场支行账号为 538801000056599 的账户内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大连 星海广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 3400202319005113114 的账户内资金;中国银行大连西岗支 行账号为 299960152561 的账户内资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账号为 500499200011 的账户内资金。2、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淳安圣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 1,100.00 万元、10.37%的股权。 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 5 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招商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 行账号为 451902071510118、451902071510806、308222027139 的账户内资金;营口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南广场支行账号为 53880100006599 的账户内资金;中国工商银 行大连星海广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 3400202319005113114 的账户内资金;中国银行大连 西岗支行账号为 299960152561 的账户内资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账 号为 50049922001 的账户内资金。所有账户内资金累计冻结额 1,100.00 万元。期限一 年。 二、冻结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淳安圣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 1,100.00 万元、10.37%的股权。期限三年。 若以上第一项措施采取后账户内实际冻结金额达到保全标的额,则第二项措施不再 执行。 案件保全费 5,000.00 元,由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本次公告的民事裁定书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户名 银行名称 账号 金额 账户类别 1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大连西岗支行 2999****561 407,724.84 基本户 2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5004****011 110,548.87 一般户 3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 118 户 4519****118 211,881.02 一般户 4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 806 户 4519****806 6,247.38 一般户 5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 3400****114 10,274.95 一般户 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日常结算账户,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已立即通过 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冻结,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4、案号(2020)辽 0204 民诉前调 8588 号(案件四) (一)案件基本情况 6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作为被告,因大连市沙河口区夜色小吃店起诉公司合同 纠纷事宜,收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辽 0204 民诉前调 8588 号。传票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2020)辽 0204 民诉前调 8588 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 10 时 00 分 应到处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205 审判庭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夜色小吃店 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依法经营餐饮行业。因原、被告经营场所邻近,被告工作人员长期到原告处签 单消费,并在原告集中交付消费水单由被告核对消费金额、原告按核对金额向被告提供 等额发票后,被告再为原告不定期结算账款。 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至 2020 年 9 月 4 日,被告在原告处又签单多笔,共计消费人民 币 3,747.00 元,其中 2019 年消费 14,635.00 元,2020 年消费 22,842.00 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原告已将该时间段内被告工作人员所签署的《夜色烤吧挂账单》等全部水 单及增值税发票原件交给被告,被告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收到后为原告出具了《收条》, 确认总款项为 37,477.00 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及时安排也未予明确答复何时付款。2020 年 11 月 16 日, 原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 7 日内将欠付餐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中,但原告至今仍 未收到被告付款。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餐饮费人民币 37,477.00 元; 2、判令被告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以 37,477.00 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涉及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 7 1、大公星(经)受案字(2021)9 号(案件五)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控告人,控告张林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收到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刑侦 大队受案回执。 受案回执主要内容如下: 受案登记表文号:大公星(经)受案字(2021)9 号 案件名称: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告张林涉嫌职务侵占案 受案时间:2021 年 1 月 13 日 (二)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公司原商业中心负责人张林操控上市公司,长期将控告人公司场馆商业总面 积达 1597 平方米,共 27 个商铺,以极不合理低价长期承包给自己的企业沙河口区四海 工艺品商行(以下简称“四海商行”)。 自 2014 年起,被控告人张林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与自己的企业四海商行签 订的租赁合同为: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租金 80 万元;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租金 75 万元;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租金 75 万元;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租金 60 万元;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租金 25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租金 25 万元;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共五年租金 119.444 万元,其中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租金 21.8 万元; 根据控告人 2020 年 10 月对上述商铺进行的招投标显示,共有四家商户进行投标, 各投标人最终签约总价 1800 多万,并且部分与控告人营业收入分成比例 35%,所以上 述商铺的市场合理租赁价格应该在每年 1700 万元左右; 根据知情群众举报,张林自 2009 年入职控告人公司以来,成为控告人公司原总经 理肖峰的密切关系人。张林在外用姜秀华的名义设立四海商行,但姜秀华实际仅是四海 商行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为被控告人张林。 2、大公星(刑)受案字(2021)25 号(案件六) (一)案件基本情况: 8 公司作为控告人,控告公司原董事长王双宏、原总经理肖峰、原副总经理薛景然涉 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收到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刑侦大队受案回执。 受案回执主要内容如下: 受案登记表文号:大公星(刑)受案字(2021)25 号 案件名称: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告王双宏、肖峰、薛景然涉嫌背信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受案时间:2021 年 1 月 19 日 (二)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肖峰、王双宏、薛景然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控制上市公司与 被控告人王双宏的儿子王奕盟实际控制的鲸天下商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鲸天下公司”)签订《鲸 MALL 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 为,该行为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1301.02 万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控告人与鲸天下公司签订《大连圣亚极地世界闲置区域租赁合 同》,约定控告人将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608-8 号建筑面积达 8823.1 平方米 闲置房屋出租给鲸天下公司使用。2016 年 7 月 8 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租金 及租赁期限进行了调整。此后鲸天下公司存在多次拖欠租金的情况,根据控告人财务记 录,鲸天下公司拖欠 2016 年 9 月 25 日前应付租金 100 万元,拖欠 2019 年 9 月 25 日前 应付租金 70 万元,拖欠 2019 年 12 月 25 日前应付租金 70 万元,并拖欠 2020 年 3 月 25 日前应付租金 70 万元,之后租金均未支付。 2020 年 5 月 18 日,控告人与鲸天下公司签订《鲸 MALL 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一 份,根据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对该装修资产作出的评估报告, 控告人以 1301.02 万元的价格向鲸天下公司收购该司在履行上述租赁合同中完成的装 修资产。随后,双方签订债务抵销协议书,以前述部分收购款抵消了拖欠租金 200 万元, 控告人反欠鲸天下公司 1101.02 万元。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为承租方单方义务,与出租方无关。鲸 天下公司负责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并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并约定无论合同因任 何原因终止的,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的装修拆除等产生损失给予任何补偿。 其次,根据市场定价规则,房屋租金的确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装修因素,若改变装修 责任整个租赁合同租金确定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控告人与鲸天下公司通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反复确认租金,该租金的确定均以承 租方承担装修改造的责任为基础,之后的装修资产收购协议直接改变了这一基础,但是 9 租金却未做调整,显然属于违反市场规则强加给控告人的不平等责任。 再次,鲸天下公司已经数次违约,控告人完全可以依法依约收回包含装修在内的全 部租赁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累计拖欠租金达 6 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要 求承租方赔偿损失。在装修资产收购协议之前,鲸天下公司数次拖欠租金超过 6 个月, 控告人可以无偿收回出租房屋,也不需要为了承租方的装修行为支付任何赔偿款,放弃 该权利本身就是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 综上,没有法定及约定责任的情况下,控告人没有责任也没有必要收购出租房屋的 装修资产,装修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无偿归控告人所有,为此支付的任何成本均为控告人 的直接损失。被控告人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控制上市公司与鲸天下公司签 订《鲸 MALL 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将收购装修资产的义务强加给控告人,造成控告 人至少 1301.02 万元的直接损失,并在客观上造成了鲸天下公司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无偿 使用租赁物的严重后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披露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或审理完毕,公司目前无法 判断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9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