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熊猫金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21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
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
运作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
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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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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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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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会议或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调研;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网络互动媒体与投资者交流,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
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有关公司的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指派
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及
时编辑更新公司及人员信息。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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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和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影响重大、情
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工作人员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如相关报道存
在重大误解或实质性误解,可能误导投资者时,公司应要求相关
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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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参
加、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路
演推介、新闻发布会及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
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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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
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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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应对
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
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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