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熊猫金控董事会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3-21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使投资者对公司建立全面真实的认知,提
升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程度和信任度,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的、稳
定的、亲善的公共关系,在促进公司增长的同时努力实现投资者
相对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作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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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投资者
关系工作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
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日常执行部门,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
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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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
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
和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
会会议;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
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
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当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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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
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经召集人召集并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即可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
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
托无效。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
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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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
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投
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
签字表决,表决的选项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
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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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
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还应根
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其他出
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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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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