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熊猫金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3-21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公司委派到各子公司、分公司的
董事或执行董事;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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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
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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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
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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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
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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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
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
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
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
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
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
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
则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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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
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
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
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股票的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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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通过新闻发布、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
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
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
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
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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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以监事
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
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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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
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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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
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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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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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
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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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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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公司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
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起草
和编制,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
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四)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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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可以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修订;并将修订内容通
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
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
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
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悉相关信息可能触发信息披
露义务时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信息后应当及
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及时组织董事会办
公室草拟临时公告草稿;
(三)临时公告草稿起草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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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临时公告文稿进行审核,并组织董
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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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委派到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董事或执行董事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指定联络人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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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子公司、分公司在实施对外宣传、营销等决定之前,指定
联络人应当从信息披露合规的角度就拟对外公开的内容征询董
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及披露文稿的准
备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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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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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指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
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
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规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
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
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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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
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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