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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熊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2023-03-21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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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
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回复上市
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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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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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实施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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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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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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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以下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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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
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报监管机构予以
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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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申报表

     姓名               所任职务
   申报时间

  上年末所持
  本公司股份
     数量
               次数       日期         数量   价格
  上年末至本
  次变动前每
  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
   量、价格


  本次变动前
    持股数
  本次股份变     日期              数量       价格
  动的日期、
  数量、价格
  变动后的持
    股数量
  申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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