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熊猫金控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3-21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和决策
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
章》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
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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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组成,其中应当有 1/3 以上为独立董事,
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聘请名誉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司,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
公室印章。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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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和花炮产业发展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和
独立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限、决策程序等,由董事会另
行制定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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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及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和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董
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
电话、口头等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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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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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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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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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
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
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
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
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
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
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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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第二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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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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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
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披露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并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前”、“不
超过”,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
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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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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