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熊猫金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3-21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议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战略委员会召集
1
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会资格;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
导致人数少于 3 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
况;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2
合;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
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
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
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
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4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签字表决,表
决的选项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
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5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战略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
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
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6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