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09-24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
方式向南昌鸿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都置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上海绿
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泰”)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
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涉及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
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方,标的公司及其相关方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其他主体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