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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通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修订)2023-03-07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

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

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

职务或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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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

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1. 提议事由;

    2. 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3. 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二)     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事会召

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

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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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事可以自

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

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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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

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

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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