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上海宽频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宽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宽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上海宽频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0年6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 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 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3、2020 年 6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 ,本次股东大会在昆明市 西山区盘龙路 25 号3 楼301 会议室如期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投票投票时间为:2020 年 6 月 29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上海宽频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2020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 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878,7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3 %。 其中: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288,08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8.33 %;B、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90,6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 %。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雷升逵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上海宽频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发布的《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已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的情况。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62,502,782 股,反对 2,269,769 股,弃权 106,2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34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 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599,782 股,反对 4,278,969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3.40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3、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2,502,782 股,反对 2,269,769 股,弃权 106,200 股,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上海宽频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34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9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62,502,782 股,反对 2,269,769 股,弃权 106,2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34 %。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14,700 股,反对 2,269,769 股,弃权 10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8.24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2,502,782 股,反对 2,269,769 股,弃权 106,2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34 %。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14,700 股,反对 2,269,769 股,弃权 10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8.24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599,782 股,反对 4,172,769 股,弃权 106,2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3.41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的 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上海宽频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60,599,782 股,反对 4,172,769 股,弃权 106,2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3.41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1,111,771 股,反对 4,158,069 股,弃权 106,2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3.20 %。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6,400 股,反对 4,158,069 股,弃权 10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11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2,534,782 股,反对 2,237,769 股,弃权 106,2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39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改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62,502,782 股,反对 2,269,769 股,弃权 106,2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34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改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以上议案中议案 9 按特别决议表决;议案 4、 议案 5、议案 8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8 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等关联方回避表决,其他议案均按普通决议表决。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上海宽频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