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沪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07-0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ST 沪科”)发行股份
购买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ST 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预案披露之日(2019 年 6 月 4 日)起至 ST 沪科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之决议公告日(2021 年 6 月 11 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预案披露之日(2019 年 6 月 4 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之决议公告日(2021 年 6 月 11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对象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专业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核查对象在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票变
买入/ 当日结余股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卖出 数(股)
(股)
交易对方昆明市城市综合 2021 年 1 月 18 日 买入 400 400
交通枢纽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 月 26 日 买入 400 800
周璇 (原昆明交产资本运营有
限公司)现任财务负责人 2021 年 4 月 22 日 卖出 800 0
(2020 年 7 月起任职)
控股股东昆明市交通投资 2019 年 6 月 5 日 卖出 10,300 20,800
范金宝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监事
2019 年 6 月 13 日 卖出 20,800 0
(2020 年 1 月起任职)
2019 年 6 月 4 日 卖出 9,500 100
2019 年 6 月 5 日 卖出 100 0
2019 年 12 月 4 日 买入 6,600 6,600
控股股东昆明市交通投资 2019 年 12 月 13 日 买入 2,000 8,600
郑玲玲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监事 2019 年 12 月 18 日 卖出 2,000 6,600
(2020 年 1 月起任职) 2019 年 12 月 23 日 卖出 6,600 0
2020 年 5 月 11 日 买入 5,000 5,000
2020 年 5 月 14 日 买入 1,500 6,500
2020 年 6 月 1 日 卖出 6,500 0
控股股东昆明市交通投资 2019 年 9 月 17 日 买入 100 100
寸双双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监事
2019 年 9 月 20 日 卖出 100 0
(2020 年 1 月起任职)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人员已就其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事宜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周璇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
他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
2. 本人未参与任何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讨论、决策或实施等工作。本
人自查期间内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 ST 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 ST 沪科股票
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ST 沪科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若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ST 沪科;
4.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5.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二)范金宝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
他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
2. 本人于 2020 年 1 月起担任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本人自查
期间内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之前,是在未获知 ST 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
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ST 沪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若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ST 沪科;
4.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5.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三)郑玲玲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
他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
2. 本人股票账户自 2018 年年初以来由本人配偶王晓宇代为管理操作,本人
股票账户在本次自查期间对 ST 沪科的交易行为,系本人配偶王晓宇在未获知 ST
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
息而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情形,本人对该等交易行为亦不知情;
3. 本人自 2020 年 1 月起任职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在此之前,
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自 2020 年 1 月起任职昆明市交通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后,本人未参与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讨论、决
策或实施等工作。本人不存在向本人配偶王晓宇或他人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
关的内幕信息,也不存在建议本人配偶王晓宇或他人买卖 ST 沪科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配偶王晓宇未曾参与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
任何讨论、决策或实施等工作,也从未知晓任何未公开信息,不存在泄露有关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ST 沪科股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 若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ST 沪科;
5.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6.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四)郑玲玲的配偶王晓宇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使用本人配偶郑玲玲的股票账户买卖 ST 沪
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
2. 郑玲玲的股票账户自 2018 年年初以来由本人代为管理操作,郑玲玲的股
票账户在本次自查期间对 ST 沪科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在未获知 ST 沪科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情形,郑玲玲对该等交易行为亦不知情;
3. 郑玲玲不存在向本人或他人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也
不存在建议本人或他人买卖 ST 沪科股票等行为。本人未曾参与和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有关的任何讨论、决策或实施工作,也从未知晓任何未公开信息,不存在泄
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ST 沪科股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 若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ST 沪科;
5.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6.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五)寸双双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
他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
2. 本人于 2020 年 1 月起担任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本人自查
期间内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之前,是在未获知 ST 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
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ST 沪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若上述买卖 ST 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ST 沪科;
4.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5.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除前述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相关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和承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
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