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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沪科:ST沪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草案)2022-06-09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6 月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 3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 4

第四章 会议召开、表决及决议 ...................................................................................... 5

第五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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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进行监督,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
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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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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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
邮件、传真、电话方式以及其他有效形式发送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提前两日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临
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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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
同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记录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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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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