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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沪科:ST沪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草案)2022-06-09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6 月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审议与表决 ..................................................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与公告 ................................................. 10

第七章 附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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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
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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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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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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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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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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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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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
场会议与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股东大会资料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
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
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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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60 日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该股东回避。
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条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就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监事的监事
候选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名,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职工监事的候选人提名根据有关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除了董事会到期换届外,董事会更换和改选的人数每年最多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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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与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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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11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权
属于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如果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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