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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毅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2020-08-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Ata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中毅达”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海中毅达申请股票恢
复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恢复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恢复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向上海中毅达
出具《关于对*ST 毅达恢复上市申请暨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审核问询函》(上证公
函[2020]0561 号),本所现就上海中毅达本次恢复上市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恢
复上市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中发表
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中毅达为本次恢复上市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中毅达本次恢复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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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上市相关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问题 1:2019 年,公司向瓮福集团借款不超过 6.59 亿元收购主要经营性资产赤

峰瑞阳,并将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给瓮福集团。根据借款协议,公司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瓮福集团清偿全部款项及利息。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

结合偿债能力和质押合同相关条款,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

风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方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主要经营资产,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拟采取的措施或安排;(3)瓮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一)结合偿债能力和质押合同相关条款,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丧失主要经

营性资产的风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福集团”)、江苏开

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开磷”)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签署

《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根据前述协议,上市公司拟向江苏开磷支付现金

76,040.64 万元收购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瑞阳”)100%股权。

但由于上市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瓮福集团同意

代上市公司向江苏开磷支付股权转让款。

    《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约定:

    (1)上市公司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瓮福集团偿还全部实际代付款项

及其利息,如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瓮福集团清偿完毕全

部实际代付本金及其利息的,应不晚于 2021 年 11 月 31 日书面通知瓮福集团,

瓮福集团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实际代付款项的还款期限。在上市公司清偿完毕所有

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之前,上市公司不会要求赤峰瑞阳向上市公司进行分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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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公司应按照代付款项的 4.75%的年利率向瓮福集团支付实际代付

款项利息,计息期限为实际代付款项支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瓮福集团具体代付安排及实际代付款项情

况如下:

 序号                  付款进度要求                 付款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通过重大资产购买本次交易议案的股东大会
  1                                                         1,000.000    已支付
        审议

  2     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登记至瓮福集团名下            37,780.726    已支付

  3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                               22,051.786    已支付

        2019 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
  4                                                         5,069.376    已支付
        业绩差额后支付

                                            小计           65,901.888          -

        2020 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                       2021 年、
  5                                                         5,069.376
        业绩差额后支付                                                  2022 年的
                                                                        剩余转让
                                                                        款的支付
        2021 年度赤峰瑞阳业绩审核报告出具后,扣除                       安排可由
  6                                                         5,069.376
        业绩差额后支付                                                  各方另行
                                                                        约定

                                            小计           10,138.752          -

                                            合计           76,040.640          -


      为担保上市公司对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本金(不超过 65,901.888 万元)和

相应利息的偿还义务,上市公司、瓮福集团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签订《股权质押

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予瓮福集团。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瓮福集团有权立即

行使质权:

      (1)上市公司违反《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约定和义务或发生《借款及委

托代付协议》所述的任何影响《借款及委托代付协议》正常履行的违约情况;

      (2)上市公司违反《股权质押协议》的任何约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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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公司或赤峰瑞阳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

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

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4)上市公司发生危及、损害瓮福集团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在发生质权行使情形后,瓮福集团有权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质权:

    (1)将赤峰瑞阳 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置;或

    (2)将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出具的评估

报告载明的赤峰瑞阳 100%股权的评估值向瓮福集团抵偿瓮福集团对中毅达享有

的主债权。

   2.上市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险

    (1)赤峰瑞阳盈利能力强、现金流情况良好

    2019 年 11 月上市公司收购了赤峰瑞阳 100%的股权,赤峰瑞阳成为上市公

司的经营主体。赤峰瑞阳 2017 年至 2019 年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分别

7,583.98 万元、10,819.94 万元和 19,427.94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根据江

苏开磷的承诺,赤峰瑞阳 2020 年、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应不低于 8,800 万元及 7,900 万元。如赤峰瑞阳能够实现前述业绩,除需要保留

的必要营运资金外,其余资金可作为上市公司偿还向瓮福集团借款的来源之一。

    (2)上市公司逐步恢复融资能力

    2019 年内,上市公司通过更换董事会及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解决影响

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和债务问题,并完成处置失控子公司、收购赤峰瑞

阳 100%股权、恢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等工作,消除了公司失信被执行及账户、

资产被冻结的状态,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恢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获得上海银行授信额度共计 10,000

万元。



                                    5
                                                                 法律意见书


    (3)通过股权融资筹集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将在具备相应股权融

资的条件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总股本 30%的股份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4)积极推进并购产业链相关的优质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将在具备相应条件时

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进

而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及偿债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上市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险较小,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主要经营

资产,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或安排

    为消除上市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达证券”)已采取以下措施或安排:

    1. 协调瓮福集团延长还款期限、解除赤峰瑞阳的股权质押

    根据瓮福集团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书面承诺,瓮福集团将不会在借款

期限内主动要求行使质权,在上市公司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偿还瓮福

集团借款的可能或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时,瓮福集团同意与上市公司商

议解除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关事宜。

    2020 年 8 月 10 日,瓮福集团进一步作出承诺,如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瓮福

集团将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

续。同时,如上市公司未能在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的清偿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

                                    6
                                                                法律意见书


息,瓮福集团将清偿日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清偿日延期期间,上市公

司有权提前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上市公司在清偿日延期后仍不能清偿,

应不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书面通知瓮福集团,瓮福集团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延

长实际代付款项的还款期限。

    2. 控股股东承诺积极协助上市公司融资偿还瓮福集团的借款

    信达证券(代表资管计划)于 2020 年 7 月 3 日作出承诺,如上市公司未能

按照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且瓮

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信达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

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上市

公司通过多渠道融资;(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

供资金支持。信达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将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上市公司偿还其尚

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上市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 2020 年 7 月 2 日作出承诺,如上市公司

未能按照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积极协

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

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上市公司通过多渠道融资;(2)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信达证券将通过上述方式

协助上市公司偿还其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

险,维护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为保护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资产、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瓮福集团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已作出相关承诺。




                                   7
                                                                法律意见书


    (三)瓮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

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瓮福集团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为资管计划,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根据瓮福集团、信达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出具的相关承诺,瓮福集团与资

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综上,瓮福集团与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问题 2:2019 年,公司处置了厦门中毅达等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请公司核实

并披露:(1)处置的 5 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和失控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前期判断上述子公司失控的依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是否严格依法依规;(4)结合以前年度

经审计财务数据,分析资产处置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5)

为追回公司损失,已经或将采取的措施;(6)上述子公司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

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受损的风险,

公司对此的应对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对相关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本所对相关问题的核查结果如下:

    (三)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是否严格依法依规

    1. 上市公司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议案

    2019 年 11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上市公司决定通过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公开挂

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深圳前海中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毅达”)100%股

权、贵州中毅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毅达”)100%股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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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100%股权、福建上

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河建筑”)51%股权,同时要求资产受让方

承接上市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2)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议案未达到股东大会的审议条件

    ①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处置行为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因上市公司失去了对处置的 5 家子公司的控制,无法了解失控子公司的经营

和财务状况,也无法获得失控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市公司以 5 家失控子公司在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账面值为基础计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账面值为 0 元,资产受让方承接的债务合计 994.57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 2019 年 6 月 28 日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2,600.86 万元,资产净额为-46,270.16 万

元。

    经测算,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资产总额账面绝对值(994.57 万元)占上市

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2,600.86 万元)的比例为

38.24%,资产净额账面绝对值(994.57 万元)占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46,270.16 万元)的绝对值比例为 2.15%,均未达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②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处置行为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无法获得失控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以 5 家子公司股权在公司财务报表

的账面值为基础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9.3 条规定的标准,经测算,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超过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因此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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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 通过公开挂牌处置 5 家子公司股权程序合法、合规

    (1)上市公司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前已履行必要的通知及同意程序

    2019 年 11 月 27 日,平潭鑫运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悉上市公司拟公开

挂牌转让上河建筑 51%股权后,出具《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函》,同

意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日,上河建筑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福建上

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及《关于同意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转

移债务的议案》。

    上河建筑、黄德利另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分别出具确认函,同意由 5 家失

控子公司股权的受让方承接上市公司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以及

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建筑其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2)公开挂牌程序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根据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规则,将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在辽

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期间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2019 年 12 月 27 日,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由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盛云投资”)摘牌,成交价格为 5 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

公司及盛云投资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同日,上市公司、盛云投资签

署《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作为摘牌方,受让以上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

并承接对黄德利应付股权转让款 4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对上河

建筑其他应付款 500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

    综上,上市公司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程序合法、合规。

    (五)为追回公司损失,已经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为公司损失,上市公司已经采取或

将采取如下措施:

                                    10
                                                                 法律意见书


    1. 为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和财务会计资料已采取的措施

    (1)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选任、选

聘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恢复公司治理秩序、及时披露 2018 年年

度报告,同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返

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上市公司的营

业执照、公章以及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

的侵占主体,在 2019 年 3 月 17 日前向上市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

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

    (2)2019 年 3 月 14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授权法定代表人肖学军全权处理关于重新获取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各类公司财产等相关问题的议案》,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上市公司在 2019 年 3

月 17 日前(含当日)仍未收到全部上述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

公司财产的情况下,董事会专项授权上市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肖学军全权处理追

回公司证照、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报案、

挂失、登报声明、重新申请补办、进行民事诉讼等,并在相关过程中代表上市公

司签署一切必要法律文书、合同等相关文件,包括代表上市公司委托相关代理人

负责办理具体事务等。

    (3)为追回编制年报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上市公司亦向上海市公安局

虹口分局,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报案,公

安机关之后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多方努力,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取得

此前遗失的部分印鉴及营业执照等资料。

    (4)上市公司通过与前两任审计机构沟通,希望从前两任审计机构处取得

公司 2016 和 2017 年度的会计资料,但未取得对方回复。

    (5)现任管理层积极开展恢复失控子公司的治理工作,组织人员至厦门中

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

尝试追回文件资料、核查子公司财产、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并聘请了中喜会计师


                                   11
                                                               法律意见书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前往失控子公司开展走访、调查、核查工作,积

极向有关机关了解法律纠纷和债务情况,努力尝试对失控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审计工作,但因失控子公司原有管理层失联,现有其他股东不配合,上市公司无

法恢复对失控子公司的控制,无法实施审计程序并出具审计报告。

    (6)新管理层虽经过多方努力,试图恢复厦门中毅达等子公司正常经营,

但上市公司无法委派新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到失控子公司任职,无法办

理失控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无法对失控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7)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及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以

原管理层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报案并获

得受理。上市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推动该案件尽快结案,为上

市公司挽回损失,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

    (1) 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处置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

    由于上市公司无法对失控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无法掌握其财务数据等情况,

上市公司无法对失控子公司进行审计,也无法对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

评估。相较协议转让方式,公开挂牌方式有助于形成较为公允的市场价格。为保

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同时对受让方的资质以及受让

方在后续资产处置过程所得收益的返还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2) 同步转移公司对黄德利及上河建筑的债务

    上市公司在公开挂牌转让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同时,同步转移其对黄德利

及上河建筑债务 994.57 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前述债务与公司拟转让

的上河建筑 51%股权相关联。

    (3) 要求受让方补足利润

    根据上市公司、盛云投资就上述资产处置事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

                                  12
                                                                 法律意见书


云投资在受让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后,应协调上河建筑配合其聘请的审计机构

对其 2017 年 1 月至 4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上河建筑在上述期间内经

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 1,085.48 万元,则就上河建筑 2017 年 1 月至 4 月经审计的

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 1,085.48 万元的差额部分,盛云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

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补足。

    (4) 监督资产处置过程、要求受让方返还收益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如盛云投资再次转让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

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资产。

如存在处置收益的,盛云投资承诺自处置收益(如为一次性处置)或任何一笔处

置收益(如为分批次处置)产生后的五日内,将处置收益支付至与上市公司共同

开立的处置收益共管账户,并通知上市公司及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承诺在收到盛云投资通知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盛云投资取得上述

处置收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超过中国信达及其关联方豁免公司债务金额(如

受让方支付处置收益时未做扣除)部分的价款支付至上市公司的指定账户。

    在盛云投资的资产处置过程中,上市公司有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

    (六)上述子公司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关

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受损的风险,公司对此的应对安排

    2016年7月26日,上市公司与自然人吴捷春、黄德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892,202.90元收购上河建筑51%

股权,转让方吴捷春、黄德利承诺上河建筑2016年7月至12月和2017年1月至4月

经审计的净利润将不低于1,326.69万元和1,085.48万元,如上河建筑实际完成的上

述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利润指标的,吴捷春应于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差额部分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上河建筑2016年7

月至12月利润指标已经实现。但由于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的专项审计至今未

能完成,上市公司无法明确判断上河建筑在前述期间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在受让5家失

                                    13
                                                               法律意见书


控子公司的股权后,应协调上河建筑配合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其2017年1月至4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如上河建筑在前述期间内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

1,085.48万元,则就上河建筑2017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

1,085.48万元的差额部分,盛云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

金向上市公司补足上述差额。

    盛云投资目前正在协调上河建筑对其2017年1月至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

审计,如专项审计的结果确认上河建筑未能完成2017年1月至4月的业绩承诺,上

市公司将督促盛云投资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的十日内,以现金向公司补足业

绩承诺与经审计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上市公司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受损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除上述情况外,上述子公司不存在与上市公

司有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



问题 3:2019 年 12 月 25 日,关联方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云投

资)购买了公司处置的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并承诺再次转让相关资产时,需

以审计、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资

产。如存在处置收益的,盛云投资承诺自处置收益产生后的五日内通知公司,

同时将处置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在盛云投资处置资产过程中,公司有

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盛云投资目前对相关资产处置

的进展情况和后续计划安排;(2)公司派驻人员监督情况;(3)上市公司及

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律

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一)盛云投资目前对相关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后续计划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盛云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应负责 5 家失

控子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并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5 家失控子公司股

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协助。盛云投资再次转让 5 家失控子


                                   14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权的,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

处置相关资产。盛云投资对于 5 家子公司目前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如下:

     1. 上河建筑处置进展及后续计划

     盛云投资已办理完毕上河建筑 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盛云投资

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拟启动对上河建筑 2017 年 1 月至 4 月财务报表的专

项审计工作,以确认上河建筑业绩完成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盛云

投资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选聘审计机构,以确保

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受疫情影响审计机构选聘工作略有滞后,预计近期可完成相

关工作。

     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在完成对上河建筑 2017 年 1 月至 4 月的专

项审计后,盛云投资将开展对持有的上河建筑 51%股权的审计、评估工作,并以

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相关资产,确保按照《股权转

让合同》相关约定依法依规完成上河建筑资产处置工作,最大程度保证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 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处置进展及后续计

划

     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盛云投资已变更厦门中毅达、深圳

中毅达的股东名册,正在推动贵州中毅达、新疆中毅达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将继续追讨失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

资料、核查失控子公司的财产状况,清理资产,还计划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核查失

控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起诉或应诉工作,并聘请专业机

构尝试对失控子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包括不限于

①对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后公开挂牌转让;②对无资产、无实际业务子公司进行

清算注销;③通过司法破产程序进行处置。盛云投资将在必要时请求其关联方中

国信达及各相关分公司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与优势,协助其依法、依规开展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后续处置工作。

                                     15
                                                                             法律意见书


     根据盛云投资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书面说明,盛云投资后续资产处置

的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计划启动时间                                 计划工作内容


                        启动失控子公司资产处置事宜的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
                        启动上河建筑 2017 年 1-4 月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计的审计机
                        构选聘工作,并尽快启动专项审计工作。


                        启动并推进厦门中毅达等 4 家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印鉴的变更、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股权过户以及改选失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工
                        作,并尽快取得 5 家失控子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取得失控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适时启动审计机构和资产评
取得失控子公司的控      估机构的选聘工作,并同步开展收集会计资料,清理资产,处理
制权后                  相关诉讼,梳理债权债务情况的工作,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
                        估。


                        根据各失控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承诺,通过股权转
对失控子公司进行审      让或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方式处置资产。
计、评估后
                        如有处置收益,将根据处置结果履行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云投资已启动失控子公司资产处置事宜

的法律顾问、上河建筑 2017 年 1-4 月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的

选聘工作。

     另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将继续积极跟进、监督盛云投资

的资产处置进展,并监督盛云投资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依法依规处置资产,充分

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承诺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对盛云投资

的资产处置进展予以披露。

     (二)公司派驻人员监督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 6.2.6 条第二款约定,在盛云投资处置 5 家失控子

公司股权时,上市公司有权派驻人员予以监督。根据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


                                           16
                                                                法律意见书


盛云投资正在追讨失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核查失控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

将在正式开展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后续处置时配合上市公司派驻人员的监督。

此外,盛云投资承诺:

    1. 盛云投资将定期向上市公司通报上述追讨与核查工作的进展;

    2. 盛云投资在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法律顾

问)开展后续工作前将征求上市公司的意见;

    3. 盛云投资在确定 5 家失控子公司股权的处置方案前将征求上市公司的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已分别派遣法务部、审计部各一名法律、财

务专业人员,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对盛云投资相关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定期与盛云投资沟通处置方案、处置进展,确保资产处置依法依规且价值公允,

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

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盛云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盛云投资

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




问题 4:公司前期存在董监高失联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照印章和财务资料

遗失等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情形及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经完全消

除;(2)是否可能存在证照印章被盗用的情况及应对措施;(3)相关董监高

是否曾向公司主张权利及对公司的影响;(4)公司是否可能存在未披露的担保、

借款等重大事项及应对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如下:




                                    17
                                                                 法律意见书


    (一)上述情形及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经完全消除

    2015 年 4 月,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 26,000 万股股票出质给信达证券。因大申集团多次违约,信达证券多次向

其要求清偿债务或提前购回,并向司法机关要求强制执行。2018 年 12 月 27 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信达证券送达“(2017)沪 01 执 794 号之二”裁定,

将上市公司 26,000 万股股票交付信达证券抵偿债务。因信达证券所管理的资管

计划为大申集团该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方,前述 26,000 万股股票

于 2019 年 1 月 3 日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行

使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发生上述控制权变更时,前任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具体工作人员已全部失联,上市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会计资料下落不明。

为尽快消除前述情形的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任了新的董事、监事。同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选聘了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审议通过《关于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证

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以

及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在 2019 年 3 月 17 日前返还公司

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2019 年 3 月 15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选聘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的新任管理层已经成立。

    由于未收到任何资料或任何人的联系,上市公司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以相关

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 年 4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声明作

废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并申请补发上市公司营业执照、新

刻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通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方努力,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取得公司原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公司营业执照

原件以及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2019 年 5 月 29 日,上市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董事、监


                                   18
                                                                  法律意见书


事、总经理和《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并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

业执照。2019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取得新刻制的公司公章。

    经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持续审查、核实和补充收集其他财务会计资

料,公司最终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延期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度

审计报告》,并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按时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度

审计报告》。

    综上,本所认为上市公司前任管理层失联、证照印章和财务资料遗失等情况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的影响已经消除。

    (二)是否可能存在证照印章被盗用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在资管计划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时,上市公司的证照印章已经遗失。经

核查,上市公司未发现证照印章被盗用的情形,另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

系统,上市公司也未发现此前未公开披露的借款、担保信息。

    为应对证照印章可能被盗用的情形,上市公司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如下措施:

    1. 尽力追回证照印章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要求返还

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各类公司财产的议案》,要求公司营业执照、

公章以及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持有人在 2019 年 3 月 17

日前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

    2019 年 3 月 19 日,上市公司于《文汇报》登载《遗失声明》,声明遗失营

业执照正本、副本(证照编号:00000002201706020023(24)),并遗失公章、财

务章及公司全部印鉴。

    2019 年 4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声明作

废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并申请补发公司营业执照、新刻公

司公章和财务章等印鉴。

    通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方努力,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取得公司

                                    19
                                                                 法律意见书


原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以及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并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取得新刻制的公司公章。

    2. 积极应对违规借款或担保安排

    对于公司证照印章被盗用引发的借款或担保安排(如有),详见“(四)公司

是否可能存在未披露的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及应对安排”。

    (三)相关董监高是否曾向公司主张权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及原监事张秋霞分别因劳动合同纠纷向公司

提起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议,作出(2018)沪 0104 民初 27241 号、

(2019)沪 0104 民初 11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李春蓉工资差额、

房租福利及赔偿金 752,871.65 元(不包括延迟履行利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院另作出(2019)沪 0104 民初 89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市公司支付张秋

霞津贴 10,000 元。前述判决已执行完毕。

    李春蓉、上市公司原财务总监李臻峻另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 403 号《裁决书》,裁决驳回

李臻峻的申请。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

字第 225 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李春蓉竞业禁止补偿金 32,500 元,上市公

司已就前述裁决提起诉讼。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赔偿金额较小,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是否可能存在未披露的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及应对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新任管理层自上任以来,已通过核

查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核查会计凭证、银行流水,查询中国人民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方式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债务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予以确认,并


                                    20
                                                               法律意见书


已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解决前述重大债务问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市公司未发现其他未披露的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亦未有第三方向公司主张

未披露的担保或借款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

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第三方以上市公司名义与

金融机构达成的担保和借款安排,应属于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根据上市公司出

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的证照印章遗失期间,上市公司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

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对借款、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如存在相关

主体盗用、盗窃上市公司公章证照导致出现第三方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借款及对外

担保等事项向上市公司主张权利,上市公司将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相关主体盗用、

盗窃上市公司公章证照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将会同专业律

师主动起诉前述担保或借款相对方(或积极应诉)、实施越权代表行为的原法定

代表人或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第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取得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判决。

    此外,信达证券已作出承诺,如上市公司存在相关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

证照等行为导致第三方就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向公司主张权利,信达证券作为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上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信达证券将积极协调关联方相关资

源,争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和解结果,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并继续通过推动债务

重组、优质资产注入、提供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保证该事项不影响

上市公司正常运营、保证上市公司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




                                  21
                                                                    法律意见书


问题 5:根据公司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持股 24.27%。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权利。中国信达持有信达证券 99.33%股权,为信达证券的实际控制

人。资管计划资金来源也是中国信达。资管计划承诺,本次重组实施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将不对外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

合资管计划存续期、资管合同关于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内容,分析说明公司控

制权的稳定性,以及拟采取的增强稳定性的措施;(2)结合具体事项说明信达

证券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的内部决策机制;(3)结合股东持股情况和资管

计划实际出资情况等,进一步分析说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请保荐机

构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一)结合资管计划存续期、资管合同关于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内容,分

析说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拟采取的增强稳定性的措施

    资管计划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权利。经核查,资管计划设立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管理人为

信达证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中国信达,其

持有 127,027,521.76 份次级份额,资管计划无其他委托人。根据《信达兴融 4 号

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信达兴融 4 号分级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1)管理人以主动管理方式管理计划资产,其有权根据《资管合同》和《计

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资管计划的资产;行使资管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

资人权利;停止办理资管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资管计划的退出事宜;终止资管

计划的运作。

    (2)优先级份额为到期自动退出。次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

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

办理退出业务。


                                     22
                                                                 法律意见书


    (3)次级份额委托人不可以进行份额转让。

    (4)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或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

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资管计划应当终止。

    结合前述约定,资管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有权决定

资管计划的存续或终止。如信达证券不主动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次级份额委托

人将无法办理退出业务。

    信达证券已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在其

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期间,自公司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

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

资管计划将不对外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信达证券另于 2020 年 7 月 2 日作出承诺,资管计划自上市公司收购赤峰瑞

阳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

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保持存续。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不主动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

    根据《资管合同》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次级份额持有人中国信达不可

以进行份额转让。另根据《资管合同》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及信达证券的

承诺,自上市公司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 100%股

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信达证券将不

会主动开放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中国信达无权要求信达证券办理次级份额的开

放,也无法办理所持有份额的退出。因此,资管计划的结构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

能够保持稳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亦能够保持稳定。

    综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为增强稳定性,信达证券(代表资管

计划)已出具股份锁定的书面承诺,同时,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进一

步承诺在存续期内,不主动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中国信达无法办理所持有份额

的退出。

                                    23
                                                                法律意见书


     (二)结合具体事项说明信达证券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权利的内部决策机

制

     根据信达证券出具的书面说明,资管计划于 2019 年 1 月成为公司第一大股

东。为更好的代表资管计划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信达证券

陆续在全公司范围挑选审计、财务、投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中毅达工作

组”,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历史情况的梳理、调查、恢复公司正常运转等工作。

2019 年 3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信达证券作为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

出临时提案,提议免去张培、邓将军、张罕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

燃的董事职务,免去陈锋平的监事职务,提名马建国、钱云花、肖学军、严荣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新任四名非独立董事来自于信达证券专门成立的

中毅达工作组。董事会完成改组后,聘任了新的管理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审慎、科学地进行决策。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主要通过行使股东大会投票权的方式,代

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内部决策流程为: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会议材料后,由信达证券安排专人发起关于行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请

示,经信达证券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事业部等部门会签后,报公

司合规总监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审批,并根据具体事项选择是否报

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阅示或审批。请示获批后,由资产管理事业

部行使股东大会投票权。

     (三)结合股东持股情况和资管计划实际出资情况等,进一步分析说明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资管计划现持有公司 26,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7%,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在其他委托人退出后,中国信达成为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持有

127,027,521.76 份次级份额。




                                   24
                                                                 法律意见书


    信达证券设立资管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系信达证

券的独立业务行为。根据《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 151 号令)的相关规定,资管计划

的资产独立于信达证券的固有资产;信达证券的投资主办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客观地履行职责,依据《资管合同》的约定及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投资决策,结合对证券市场及标的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

指令;信达证券设有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对资

管计划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综上,中国信达为信达证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中国信达对信达证

券的控制权不影响信达证券独立履行管理人职责,信达证券可以独立运作资管计

划的资产,并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的权利。




问题 6:公司 2018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 年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

础所涉全部事项的解决情况;(2)其中所涉诉讼事项的风险目前是否已完全消

除,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或有事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

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全部事项的解决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 2018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其中涉及诉讼的最新进展如下:

    1.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全部事项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

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9]第 1596 号),

上市公司 2018 年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全部事项如下:


                                   25
                                                                法律意见书


    (1)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为零,净利润连续两年为负,丧失全资子公司厦

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中毅达、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

限公司的控制权后,上市公司无其他可以产生资金收入来源的业务或项目,未来

主营业务发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当期财务报表附注十、2.(5)和当期财务报表附注十一、1.(2)中所述,

上市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家银行账户被冻结,且存在多家外部单位

资金往来需要支付,而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财

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对当期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

定性,虽然上市公司已在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二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审

计机构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因此审计机构无法对上市公司自该报告期末起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

出明确的判断。

    (2)无法对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解

    因上市公司丧失了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毅达、贵州

中毅达及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控制权而未能实施审计,审计机构无

法对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对此审

计机构采取了各种调查方式,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对外部往来单位发

函、与前两任会计师发函及电话沟通、查阅之前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报告等,

仍无法对已经丧失控制权的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财务报表反映的经

营状况进行了解。

    (3)无法评估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当期财务报表附注十、2 所述,上市公司存在多项重大诉讼事项,审计机

构未能对所述事项应计提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

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审计机构无法确定所

                                   26
                                                                    法律意见书


述诉讼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审计机构无法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除当期财务报表附注十、2 所披露的涉诉案件外,

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以及前述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4)无法评价因人员缺失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市公司前高管及全资子公司高管全部失联,员工绝大部分离职,存在因岗

位人员缺失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形,进而产生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

重大错报的可能。对此,审计机构设计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包括更多地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外部直接提供的审计证据作为重要余额或发生额认定的判断基

础。但截至审计报告的出具日,审计机构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达到审计机构设定的

期望值,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结果不足以对当期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5)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沪调查字 2018-1-008

号《调查通知书》、2019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沪证调查字 2019-1-021

号《调查通知书》,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立案调查。截

至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述立案调查尚未得出最终结论,审计机构无法

判断上述立案调查结果对上市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2.   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全部事项的解决情况

    (1)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

    2019 年 10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和《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

江苏开磷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支付现金收

购江苏开磷持有的 100%股权。

    2019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

司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的相关议案。同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7
                                                                法律意见书


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赤峰瑞阳的股东由江苏开磷变更为上海中毅

达。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退出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 PPP 合作项目并签署相关解除

协议的议案》,同意解除上市公司在观山湖 PPP 项目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

义务,同意贵阳中毅达观山湖产业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上市公司

的股东资格。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贵阳中毅达观山湖产业园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不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另审议通

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决定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处置持有厦

门中毅达 100%股权、新疆中毅达 100%股权、深圳中毅达 100%股权、贵州中毅

达 100%股权及上河建筑的 51%股权。处置程序详见本所关于问题 2 的答复。

    通过完成上述资产置入及置出的工作,赤峰瑞阳成为上市公司的经营主体,

上市公司已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此外,上市公司积极解决重大诉讼问题,并协调债权人解除了上市公司的失

信被执行人状态,上市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已解除冻结。另鉴于赤峰瑞阳经营

活动现金流状况较好,同时盛云投资通过收购债权、代偿债务、提供借款、豁免

债务等方式,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消除了上市公司的相关重大对外支付事

项,上市公司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的现象得到解决。

    综上,上市公司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已消除。

    (2)各子公司之前年度的控制状态和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已将厦门中毅达、新疆中毅达、深圳中

毅达、贵州中毅达、上河建筑 5 家失控子公司的股权处置完毕,并且不再为贵阳

中毅达观山湖产业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对于各子公司之前年度

的控制状态和经营状况无法进行了解的事项已消除。



                                   28
                                                                 法律意见书


    (3)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经核查,上市公司 2018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其中涉及诉讼的最新进展如下:

    ① 文盛案

    经上市公司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作出(2018)最高法执

监 39 号、5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执复 19

号、20 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执异 61 号、

62 号执行裁定;该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上市公司、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签署《执

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向文盛资产支付执行和解款 1,900 万元,清偿上

市公司在(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 205、206、207 号等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

(2001)沪二中执字第 156、157、158 号)项下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盛云

投资已代上市公司向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和解款,该案执行完毕。

    ② 彼岸大道委托贷款案

    上市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与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

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各方同意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含)起,上市公

司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均不再计息,亦不再计算任何罚息或违约金。

    中国信达贵州分公司与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中国信达贵州分公司以

6,500 万元的对价收购了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

市公司的债权。2019 年 12 月 27 日,盛云投资与中国信达贵州分公司签署《债

权转让合同》,盛云投资以 6,500 万元的对价受让中国信达贵州分公司对上市公

司的该笔债权。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盛云投资签署相关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同日,上市

公司与盛云投资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盛云投资同意豁免上市公司包括该笔债

                                    29
                                                                 法律意见书


务在内的债务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如有)的清偿义

务。

    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撤诉。

    ③ 厦门银行案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市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

对双方、债务人厦门中毅达此前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修订。根据《补

充协议》约定,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市

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且在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前收到厦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的法律文书后,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解除上市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与

义务。前述条件已成就,上市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

    ④ 喀什农商行案

    2019 年 12 月 6 日,上市公司与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补

充协议》,上市公司在该案项下对新疆中毅达的全部担保责任与义务以及在(2018)

新乌证内字第 3190 号执行证书和(2018)新 01 执 257 号执行通知书项下所有的

支付义务在以下条件成就时解除: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新疆喀什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市公司资产的全

部查封冻结措施和针对上市公司的信用惩戒措施。前述条件已成就,上市公司的

保证责任已经解除。

    ⑤ 弋阳小贷案

    2019 年 11 月 25 日,上市公司、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调

解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向弋阳县华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90 万元用

于免除上市公司在该案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盛云投资已代上市公司支付完毕相

关款项。

    ⑥ 益安保理案


                                    30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上市公司、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

约定由上市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向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支付该案项下款

10,733,601.34 元。盛云投资已代上市公司向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完毕相

关款项,该案已执行完毕。

    综上,上市公司已妥善解决了“上海文盛案”、“彼岸大道委托贷款案”、“弋

阳小贷案”、“益安保理案”、“喀什农商行案”、“厦门银行案”等重大诉讼案件,

上市公司已消除前述诉讼事项的风险,并正在积极应对“虚假陈述系列案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因以上重大诉讼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事项均已消除,因以上重大诉讼案件造成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事项均已解

决。上市公司关于无法评估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的事项已消除。

    (4)人员缺失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重新

选举马建国、肖学军、钱云花、严荣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增选黄峰、王

乐栋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免去张培、孔令勇、侯庆路、宋欣燃、邓将军、

张罕锋、房永亮等公司董事职务、免去陈峰平公司监事职务。同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选举马建国任董事长、聘任肖学军为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次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钱云花为财务总监。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实

际情况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上市公司设置证券部、经营管理部、财务

部、法务部、审计部、综合管理部等六个部门。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逐步恢复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2020 年 3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授权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

                                    31
                                                                  法律意见书


    2029 年 4 月 28 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

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截至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关于无法评价

因人员缺失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事项已消除。

    (5)立案调查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

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 号)。上海证监局对沪调查字

2018-1-008 号《调查通知书》所涉调查事项作出了认定,并对上市公司予以处罚。

    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

[2020]6 号),上海证监局对沪证调查字 2019-1-021 号《调查通知书》所涉调查事

项作出了认定,并对上市公司予以处罚。

    至此,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事项均已结案。

    综上,上市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基础所涉全部事

项的影响已经全部消除。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 00650 号)。

    (二)其中所涉诉讼事项的风险目前是否已完全消除,是否还存在其他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或有事项

    上市公司已妥善解决了“上海文盛案”、“彼岸大道委托贷款案”、“弋阳小贷

案”、“益安保理案”、“喀什农商行案”、“厦门银行案”等重大诉讼案件,此外,

上市公司正在积极应对“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等诉讼案件,消除了“无法评估或

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形成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影响。


                                        32
                                                                              法律意见书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

会或上海监管局的 3 次行政处罚,详见问题 18 回复中“分析说明 2019 年以来的

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中小股东诉讼风险”中所述,因前述行政处罚事项,上市公司

存在中小股东诉讼风险。截至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中小股东尚未因前述

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因此上市公司未在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中计提预

计负债。




问题 18:因公司 2015 年虚假陈述行为,公司正面临中小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

事赔偿诉讼,公司预计可能需要赔偿的金额为 1908.92 万元,本期计提预计负债

942.56 万元。此外,2019 年以来,公司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监管局 3 次

行政处罚。请公司补充披露:(1)历年来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提预计负

债的金额、计提依据、预计负债账面价值是否准确,不同年度之间会计处理依

据是否具有可比性;(2)分析说明 2019 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中小股东

诉讼风险;(3)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

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对相关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二)分析说明 2019 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中小股东诉讼风险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书文号
                                         (2017 年)未及时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
2020.02.26   沪[2020]1 号   上海证监局   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     罚款 40 万元
                                         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
                                         事项。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     予以警告,并罚款 30
2020.04.17   沪[2020]6 号   上海证监局
                                         露 2018 年年度报告。     万元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
                                                                  予以警告,并罚款 40
2019.06.17   [2019]57 号    中国证监会   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
                                                                  万元
                                         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33
                                                                法律意见书

    1.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7 号)

    由于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构成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
露信息”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上市公司在实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之前,已披露
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及相关进展、
风险提示公告,说明上市公司无法按时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
报告的原因和进展情况,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最终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之前披露了上述定期报告。

    如中小股东因以上事项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上市
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 号)

    根据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海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 年上市公司存在
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
的行为。该等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构成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 40 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包括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
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等行为。上市公
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等行为
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另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
定,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

    参照上述规定,如中小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侵害,可依据上海证监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 号)



                                   34
                                                               法律意见书

    由于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构成原《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上海
证监局决定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上市公司在实际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之前,已披露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上市公司无法按时披露 2018 年年度
报告的原因和进展情况,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最终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披露了 2018 年年度报告。

    如中小股东因以上事项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上市
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 3 起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事项均发生于上市公司前任管理
层在任期间,或因前任管理层的失联及失职行为所致,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法院民商
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如中小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侵害,其仍可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监局的处罚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问题 24: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有 16 处房产未办妥产权证书。

截至保荐书出具日,上述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产已经有 10 处取得不动产权证,

有 3 处未办理权证房产为临时建筑,有 3 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

请补充披露存在权属瑕疵的土地和房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办理权属证书

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以及预计办妥时间。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根据赤峰瑞阳出具的书面说明,赤峰瑞阳正在办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

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 3 处房产的权属证书,该等房产的用途如下:

    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设有 DCS 室,用于远程监控各项工艺指标;设有罗

茨风机,为好氧系统提供空气;设有配电室,为污水处理站的所有设备供电;设

有带式压滤机和叠螺机用于压榨污泥;设有除臭设备,用于去除污水处理过程中


                                   35
                                                                法律意见书


产生的异味。

    污水处理泵房:主要设有化验室、更衣室、提升设备,储存污水处理过程中

需要添加的药剂,方便生产过程中调节原水 PH、提升废水,分析废水各项指标、

员工更换工作服。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设有在线监测设备,用于实时监测排放废水浓度,流

量,与国家环保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系赤峰瑞阳生产

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赤峰瑞阳的说明,赤峰瑞阳此前已向主管机关提交办

理权属登记所需材料,但由于赤峰瑞阳已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同意在前述抵

押解除后为赤峰瑞阳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赤峰瑞阳预计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办理完毕前述房产的权属证书。

    经核查,上述房产均位于赤峰瑞阳的厂区范围内,虽未办妥权属证书,但已

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不会对赤峰瑞阳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江苏开磷向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

承诺,如赤峰瑞阳因前述房产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涉及相关争议、纠纷或诉讼、

仲裁案件而受到损失的,江苏开磷将向赤峰瑞阳作出补偿。

    赤峰瑞阳的季醇更衣室及库房、甲酸配电室和草酸干燥房均属临时建筑,无

需办理权证。另根据赤峰瑞阳的说明,该等房产均属生产辅助设施,对生产经营

的重要性较低,并且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房产未办理权证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赤

峰瑞阳办理污水处理综合设备房、污水处理泵房、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室的权属证

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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