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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中毅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5-20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材料进
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拟发行 A 股股份方式购买瓮福(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大幅提升公司的资产规
模和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公司综合实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公司
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的交易
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适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
价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对方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
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之鑫丰环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芜湖信达瓮福一号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华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主体。本次交易对方贵州省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贵州省黔晟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建信金
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及农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为公
司的潜在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相关议案的审议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