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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毅达:中毅达: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5-20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中毅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海中毅
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
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实施现金分配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偿债安排等事项
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
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
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10%。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
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偿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实施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
和预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符合实施现金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
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
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过详细论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是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调整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
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
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调整的议案经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
见且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3、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