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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凤祥: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0-08-05  

						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2010-022

    老凤祥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A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派发人民币0.20元。

    ● A股现金红利(税后):每股派发人民币0.18元。

    ● 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派发,按2010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7890折算,每股派0.029459美元。

    ● 股权登记日:A股2010年8月11日,B股2010年8月16日(最后

    交易日2010年8月11日)

    ● 除息日:2010年8月12日

    ● A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27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6月28日召

    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

    年6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8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及2010

    年8月16日(B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8月11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276,957,3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人民币0.18元。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派发,按2010年6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7890折算,每股

    派发0.029459美元,共计派发股利55,391,467.20元。本次分配预案实2

    施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0,412.590.94元,结转下一年度。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A 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1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6日(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8月11

    日)

    除息日:2010年8月12日

    A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8月11日(A 股股权登记日)及2010年8月16日(B股

    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A股个人股东(包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所得税委

    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时,将履行为QFⅡ股东代扣代

    缴所得税的义务,公司统一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除 QFⅡ以外的A股机构投资者的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本

    公司派发股息时,将履行为“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B股股东(以下简称“C99账户股东”)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3

    股现金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统一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6513美元。

    7、如“C99 账户股东”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情况,或者

    “C99 账户股东”、 QFⅡ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相关

    税务机关(浦东新区税务局)提出申请,本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退税

    手续。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川桥路1295号

    联系人:周富良

    电话:021-58549624

    传真:021-6472080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