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0-05-25
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 2020-014
老凤祥 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经董事会九届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获得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在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原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按照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下(不含百分之五十)限额,就公司贷款、对外投资、
资产出售、收购、租赁、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和担保事项作出决定,
但单项金额不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但其中单项
担保金额不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该交易完
成后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
的范围内,董事会有权作出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按照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下(不含 50%)限额,就公司贷款、对外投资、资产出售、收
购、租赁、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和担保事项作出决定 (但其中单项担
保金额不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该交易完成
后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
的范围内,董事会有权作出。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
应的风险责任。董事长在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报告:
1、就公司贷款事项,单项金额在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范围内,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2、就公司的资产(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及
其他投资除外)出售、购买、租赁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对外合同
签订事项,单项金额在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范围内,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3、就公司银楼门店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的范围内,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如根据本章程约定、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董
事会授予董事长的上述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则应按本章程约定、该等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的要求,
由董事长提出或通过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
应的风险责任:
1、就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贷款、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资产出售、收购、租赁、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其
中相同类别的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董
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2、就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银楼门店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董事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上述职
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由董事长提出或通过董事会提出方
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拟订投资方案;
(十)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总经理在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报告:
1、就公司贷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范围
内,总经理有权作出决定。
2、就公司的资产(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及
其他投资除外)出售、购买、租赁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对外合同
签订事项,单项金额在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范围内,总经理有
权作出决定。
如根据本章程约定、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董
事会授予总经理的上述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则应按本章程约定、该等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的要求,
由总经理提出或通过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现修订为: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
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拟订投资方案;
(十)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1、就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贷款、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资产出售、收购、租赁、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其
中相同类别的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总经理有权作出决定。
2、就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银楼门店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总经理有权作出决定。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授予经理的上述职权
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由总经理提出或通过董事会提出方案,
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原文内容:
本章程自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修订为:
本章程自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公司章程》中对于“经理”和“总经理”,“副经理”和“副
总经理”有不同表述之处,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时,将 “经理”
统一修订为“总经理”,“副经理”统一修订为“副总经理”。
上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时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5 日
备查文件:
1.董事会九届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