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审计监察管理制度2020-10-28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
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根据国家《审计法》
和《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五部委《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和《公司章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企业实行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察促进
企业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价内控制度,达到规范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由企业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实现整改闭环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
责任人,要亲自抓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的要
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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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为审计监察部,主要设部长、副部长、
部长助理(科员)等岗位,在分管领导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
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企业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或审计事项利
害关系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审计项目时,
可以从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依据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职责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
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评估公司及所属公司
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做好内控制度自我评估工作;负
责或配合内外部的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意见进行监督整改和情况反馈;一切为规避
企业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建议对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的补充、修订、
完善及其他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内部审计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开
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出管理建议或审计报告;
(三)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内控制度在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执行情况;
审核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审计,
以及对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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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查(审核)企业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对外投资及资产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操作流程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六)牵头开展内部控制评估工作,在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自我评估的
基础上,负责完成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参与研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八)经管理层批准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或普遍性开展专项审计调
查;
(九)配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审计工作; 配合政府部门、社会中介、
股东的审计并对审计意见进行监督整改;
(十)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
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企业内控制度,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三)企业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书及承包协议;
(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股份公司、部门、所属各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参加有关会议;
(二)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而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并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所属各单位根据授权范围报送与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有关的记录、文件、计算机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抽查凭证、账表、统计台账、明细账、收发存报表、盘点表、薪金清
单、与供应商、销售客户、外加工单位的合同、协议及对账单,检查资产,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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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工程项目金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由审计
监察部负责在《聘任中介机构备选名册》中选择审计公司对完工工程审计,建设
单位应提供工程项目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股份公司
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股份公司分管
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建议,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
(十)提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修订,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年度计划、发展目标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后制定审计方案;针对被审计
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
应提前以《内部审计通知书》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
审计任务除外)。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要求如下: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3、审计时间;
4、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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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审计人员名单;
6、审计监察部及其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发。
(二)审计监察部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项目编制审计监察通知书;
(三)审计监察部应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
殊审计项目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内部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
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跟踪,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
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部门应向公司分
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分管领导接到申诉,
根据权限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在分管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
的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监察种类及方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监察种类及方式: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
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经公司领导层授权而开展的专项监察检查活动;对被审单
位及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问题进行审计监察;
(三)工程项目审计:收集好工程审计资料送社会中介审计,做好工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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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沟通协调工作;
(四)专项审计包括:
1、抽样审计:对被审单位生产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是否
复核规定程序;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
行审计;
3、内控制度: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对制度的严密性测试;
4、审计调查:对被审单位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第六章 审计监察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
归档由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领导层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
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审计档案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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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遇上级部门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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