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6-18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应通过《公
司章程》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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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再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
过网络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
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为维护股东大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
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召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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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人股东的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文件)。
第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在办理会
议登记时提交负责会议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召
集人应拒绝该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工作应当终止。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
提案。如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 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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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审议该提案留出充足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后立即开始审议,或
在所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出。会务工
作人员应将股东的要求记录在案,并转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议
程安排该股东作出发言。
股东大会开始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股东可临时要求发言。股东临时要求
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 ,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股东发言与会议正在进行的议程明显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该发言,
但应在会议的其他适当时间再安排该股东发言。
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为确
保会议全部议程在会议通知预定的会议期限内完成,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股东
发言的时间及次数作出适当限制。
第十七条 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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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该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 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以举手
方式通过。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由监事代表当场公布,但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现场会议的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束时间。在现场会议及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投
票时间全部结束之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投票时间全部结束后, 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二十六条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
记载《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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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遇上级部门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2021 年 6
月 17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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