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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022-08-31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规范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工作规范性、有效
性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
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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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
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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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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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
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或电子文件等
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
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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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监事的提议案,监事会应予以
审议。监事会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
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赞成)、反
对和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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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其审核后,在
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召集人应指定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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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会
议签到纸、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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