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19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
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第十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