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2010-03-19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管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式,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年报信息披露规程办事,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影响的;
5、由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辞退;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
节确定。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