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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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 年11 月29 日上午10:00 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110 号上海吉
瑞酒店会议室召开的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華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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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10 年11 月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1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0 年11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报》第B29 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丰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充分披露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对
公司影响以及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11 月29 日上午10:00 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110 号上海吉瑞酒
店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陶林先生因公务不能到场主持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董事李杰先生主持。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 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 名,代表股份559230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74%。
上述人员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6th Floor, WenXin United Press Tower, 755 Wei Ha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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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转让北京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议案二:《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议案一
回避表决;表决后,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朱小苏 律师
蔡炳辉 律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