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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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 73 号上海维
也纳国际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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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1、2012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丰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后于 2012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变更会场的公告》(以下简称为《变更公告》)。该些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 73 号上海维也纳国际
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陶林先生因公务不能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董事李杰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股东
大会通知》及《变更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5069863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96%。上
述人员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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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议案一、《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五、《关于 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李木乐 律师
蔡炳辉 律师
二零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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