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16
華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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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上午 10:00 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 110 号上海吉瑞
酒店会议室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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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1、2012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丰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上午 10:00 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 110 号上海吉瑞酒店会议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陶林先生因公务不能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
李杰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股东
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4791663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48%。上
述人员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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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聘请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以上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后,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朱小苏 律师
蔡炳辉 律师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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