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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华股份:关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9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06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公司就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事项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在 2012 年 8 月 23 日公开披露的《上
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书》中承诺:
   1、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同业竞争,消除隆鑫控股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隆鑫控股做出如下承诺:“1、在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为避免隆鑫控股
及隆鑫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隆鑫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会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
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2、在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期间,如隆鑫控股及隆鑫控股控股子公司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则隆鑫控股及隆鑫控股控股子公司将立即通知上
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在同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
公司优先选择权。”
   同时,隆鑫控股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承诺如下:“1、在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期间,为避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
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
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2、在作为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则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
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在同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优先
选择权。”

    2、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隆鑫
控股承诺如下:“1、本次交易完成后,隆鑫控股将继续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
东权利或者敦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
涉及隆鑫控股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次交易
完成后,隆鑫控股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在进行必要的关联交易
时,保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同时,隆鑫控股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承诺如下:“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
将继续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敦促隆鑫控股
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敦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敦促关联方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在进行必要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或敦促关联方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对公司收购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50%股权事项的承诺:
    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每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 340 万元,将以最高不超过 2780 万元为限以现金方式按
下列公式对公司予以补偿:补偿额=(5560 万元-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6%)*50%(注:假定 2013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0
或负值,则补偿额为 2780 万元)。本项承诺目前处于履行期。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公司目前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