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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华股份: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6-09-01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22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申请人,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368 万元、仲裁费 104.29
       万元、律师费 80 万元、公证费 1.02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裁决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信源公司”或
“被申请人”)就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100%股权及债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详见 2013 年 10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3-029、临 2014-45 公告),由于股权受让方融德
信源公司经我方多次要求仍未按上述协议支付转让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
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仲
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解除。
   (2)确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被申请人指派王三雄先生为北京世纪公司总经
理,具体行使该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授权委托书》已经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撤销。
   (3)裁定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返还定金。
   (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股权转让
协议》被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计人民币 1,368
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 154,575 元。
   (5)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移交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中关村生命科学园
18#地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接待处及其展厅建筑及其内部家具)。
   (6)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有关资产、证照、印鉴、财务资料、政府批文等所有资产、文件。
   (7)裁定被申请人配合办理平安银行、广发银行预留印鉴、密码变更手续。
   (8)裁定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 300 万
元及其他费用 3,000 元)。
   (9)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042900.31 元。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23 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5-32 公告)。
   2、融德信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
申请书,主要内容是:裁决被反申请人(本公司) 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及《补充协议》,责令反申请人(融德信源公司)办理北京世纪公司股权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将北京世纪公司的股权登记至反申请人名下;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
申请人支付迟延变更股权的违约金人民币 200 万元;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
移交北京世纪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资料;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
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1000 万元;裁决被反申请人承担反申请
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及公证费 3000 元;裁
决被反申请人承担申请及反申请的全部仲裁费用(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5-37 公告)。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3 年 10 月 9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3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013 年 10 月 19 日签订的《关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
2014 年 5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均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解除;
   (二)确认申请人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对被申请人、王三雄的《授权
委托书》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撤销;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368 万元;
   (四)被申请人排除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中关村生命科学园 18 地块项
目现场的妨害;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
关资产、证照、印鉴、财务资料、政府批文等所有资产、文件(对照双方签署的
交接清单);
   (六)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 80 万元、公证费 10,200 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九)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1042929.11 元,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
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1042929.11 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 1019962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和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 年 8 月 24 日)。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裁决被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368 万元、仲裁费 104.29 万元、
律师费 80 万元、公证费 1.02 万元,本裁决执行后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裁决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