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关于仲裁裁决后续进展公告2016-12-09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33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裁决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裁决
书的初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
请人,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裁决书,
裁决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本公司违约金 1,368 万元、
仲裁费 104.29 万元、律师费 80 万元、公证费 1.02 万元等,本案北京融
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
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裁决书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积极准备应诉材料,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融德信源公司
向该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裁决书,公司将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就该案参加庭审。
二、本次诉讼有关情况
1、公司与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信源公司”)
就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
债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于股权受让方融德信源公司经我
方多次要求仍未按上述协议支付转让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切实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融德信源公司亦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
请求申请(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23 日、2015 年 10 月 13 日、2015 年
11 月 6 日、2015 年 11 月 1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5-32、临 2015-35、临 2015-36、临 2015-37 公告)
2、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裁决书,裁决融德信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解除、融德信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368 万元、
仲裁费 1042929.11 元,融德信源公司向本公司补偿律师费人民币 80 万元、公证
费 10,200 元及返还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证照、
印鉴、财务资料、政府批文等所有资产、文件以及驳回融德信源公司的全部仲裁
反请求等内容。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 年 8 月 24 日)。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9 月 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6-22 公告)
3、本案件裁决书生效以后,因融德信源公司未按照生效仲裁书约定在裁决
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6-24 公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裁决书裁决融德信源公司应向
公司支付违约金 1,368 万元、仲裁费 104.29 万元、律师费 80 万元、公证费 1.02
万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 年 8 月 24 日)。融德信源
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书,公司正积极组织材料应对,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
益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9 日